人民網(wǎng)6月6日電 據(jù)臺灣東森新聞網(wǎng)報道,男模黃子齊(原名黃建耀)向時報周刊爆料曾與天后蕭亞軒有一段情,時報周刊以“前男友:為柯震東甩我”標題大肆報導,引發(fā)蕭亞軒怒告黃建耀與時報周刊妨害名譽并求償200萬,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結(jié)果6日出爐,判黃須賠償35萬元,并在蘋果、自由、聯(lián)合及中時4報各刊登道歉聲明1日。
判決指出,黃建耀承認是在接受時報周刊記者李筱雯采訪時,自陳曾與原告(蕭亞軒)交往,后因柯震東介入而分手…等語,因原告與被告均是出道藝人,感情生活備受一般人關注,被告黃建耀雖稱與蕭亞軒交往,但卻無法提出書信、簡訊、通聯(lián)或出游照片等曾經(jīng)與原告交往過的證明。
被告黃建耀明知其未曾與原告交往,仍在公開媒體上陳述不實內(nèi)容,使社會大眾誤認原告在同時間與不同男性交往,是對原告公眾形象所做的言語攻擊,足使一般人對于原告產(chǎn)生交友情況復雜、對愛情不專一等負面評價,而減損原告受社大眾喜愛的程度。
據(jù)而報導的時報周刊與記者李筱雯不僅報導黃建耀所述,也刊登了蕭亞軒經(jīng)紀人蔣承晉的聲明,已盡查證及平衡報導責任,所以原告對時周與記者所提的妨害名譽告訴自難認定為不法。
因此,黃建耀所說言論既與個人意見的表達及評論無關,又不能證所言論內(nèi)容為真實,自應認為有過失侵害原告的名譽權(quán),從而判處黃建耀賠償原告(蕭亞軒)3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。并在蘋果、自由、聯(lián)合及中時4報以十四號字體各刊登1日道歉聲明。(實習生 黃婉珍)